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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准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时间:2008-08-01 00:00:00 来源:

特准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摘自国税发[1994]31号)


      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摘自国税发[2000]155号)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摘自国税发[2003]139号)


      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摘自国税发[2004]117号)


      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相关退税凭证申请办理退(免)税。
(摘自沪国税进[2004]26号)


      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摘自国税发[2004]150号)


      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B型)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摘自财税[2007]125)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
(摘自国税发[1999]76号)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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