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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导语

时间:2008-09-01 00:00:00 来源: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是指部分或全部退还出口产品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免)税制度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财政部正式颁发了《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从1994年1月1日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过5次大调整:

  第一次调整: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国家于1995年和1996年先后降低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第二次调整: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出口,国家于 1998年提高了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13%和15%、17%四档。

    第三次调整:由于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和外贸出口的超计划增长,导致1999年开始出现的欠退情况到2002年达到一定规模,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8%、11%、13%和17%五档。

  第四次调整:从2005年开始,为了进一步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优化出口结构,同时鼓励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国家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提高了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第五次调整: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引起的各种矛盾,同时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国家于2007年7月1日起,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9%、11%、13%和17%五档。

  其后,从2007年4月15日起,中国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2008年8月1日起,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从11%提高至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