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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1-04-29 16:41:43 来源:上海创业服务信息网

当年度内既参加创业培训又参加技能类培训的,其当年度培训费用补贴总额应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的起始资金额度。

  四、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需要参加创业培训并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人员,应向区县职业介绍部门申请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领取培训账户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区县职业介绍部门和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培训指导,由学员自主选择开设创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创业培训机构”),持卡报名参加培训。

  (二)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要求做好网上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并根据创业培训项目的职业(模块)标准、培训计划、大纲和教学讲义合理制定授课计划,认真实施创业培训。同时,创业培训机构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三)创业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统一的专项(模块)能力证书。

  五、创业培训的管理要求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协调指导全市创业培训工作。市培训指导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创业培训项目的标准、培训计划、鉴定题库的开发和提升,定期组织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实施创业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工作。市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做好开业能力测评的协调指导工作。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本区县创业培训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区县培训指导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本区县创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培训费用补贴的创业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督导评估。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做好开业能力测评等服务工作。

  区县职业介绍部门和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做好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的培训指导;对需要提升开业所需职业技能的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及信息的指导服务。

  六、其他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批准开设创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签约后,可实施创业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

  (二)对完成创业培训、进入创业实施阶段的学员,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应根据其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并做好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三)关于创业培训项目的申报认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组织实施以及管理等事项,本意见有规定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未规定的,继续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7]19号)等本市补贴培训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推进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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