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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业指南——【税费减免篇】

时间:2011-04-29 16:23:08 来源:上海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降低创业初期的成本,近年来,国家和本市针对特定创业群体、创业行业出台了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本篇重点介绍支持个体经营、引导农业创业、鼓励吸纳就业的减免税收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5-1、个体经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简介:为鼓励市民创业,降低创业成本,2009年2月,市工商局出台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

  实施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政策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9〕49号)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5-2、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简介:为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实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实施机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咨询渠道:登陆税务部门网站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5-3、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简介:为切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和税务部门审核,可以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国家规定定额最高上浮额度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8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2008年后的税收减免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的精神予以实施。

  适用对象: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受理机构: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认定工作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经认定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政策依据:《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4号)。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http://www.12333sh.gov.cn )或拨打12333咨询电话。

  5-4、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减免行政性登记和收费

  项目简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本市工商部门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适用对象: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受理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政策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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