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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9-01-24 10:45:31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五)银行在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后,根据公司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将验资账户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

    (六)银行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缴款人提供的承办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及有关结算凭证,将验资资金退还至原缴款人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如银行已回复《银行询证函》的,应当要求缴款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对缴款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在验资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对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缴存、缴款人需要提取现金的,银行应当要求缴款人出具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接验资业务,并严格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鉴证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时,应按以下规定实施取证工作。

    1.公司设立登记验资时,应当向股东(发起人)收取以下材料:公司设立申请报告或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存入验资账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

    2.公司变更登记验资时,应当向公司收取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申请报告或批准文件;董事会有关变更事项的决议;新增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相关会计处理资料;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银行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存入验资账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

    3.会计师事务所应规范填写《银行询证函》,在股东(发起人)签名或盖章后,以股东(发起人)名义直接向银行发出,并取得银行回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传递《银行询证函》。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严格对上述材料进行审验,并重点加强对银行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和《银行询证函》(以下简称“银行三单”)中各要素内容的核对印证。

    1.审验股东(发起人)提供的银行收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银行汇票、银行贷记凭证、现金解款单等)上所列缴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日期、账号、金额、用途等相关要素内容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并与公司章程进行核对审验,以确认公司股东(发起人)与缴款人、验资账户所属单位与被审验单位、验资账户金额与出资额是否一致。

    2.审验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上所列账号、发生额、余额等有关要素内容,以确认验资账户的时点金额。

    3.审验银行在《银行询证函》上是否对缴款人、缴款日期、银行账号、金额、款项用途相关要素予以盖章确认,以核对印证银行收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相关内容。

    4.公司变更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上述公司设立登记验资的有关要求,对变更入资的“银行三单”实施相关审验程序,并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核对一致后,予以确认。

    5.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凡遇有公司或股东(发起人)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材料,对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或阻挠审验,坚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作不实证明等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凡发现公司在跨省市的异地银行设立验资账户的,也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1.公司设立登记的验资报告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股东(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