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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三十条”为中小企业添劲

时间:2009-03-24 15:10:0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北京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了30条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并于今天正式实施。

    据了解,今天发布的《若干意见》有12条,《意见》有18条,并称“30条”。其中,《若干意见》提到,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下发之前,即2006年7月11日前购买本市非自用房地产进行出租的,允许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减轻企业负担,免收2008年度企业年检费。简化年检手续,免收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给予困难企业一年调整期:对因暂无经营活动处于调整期的企业,允许其办理并通过年检;对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不能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金)出资的企业,允许适当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对异地经营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企业,责令改正或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予以规范的,暂不予行政处罚;对2008年登记注册且未申报年检的企业,继续督促其办理年检,比照调整期企业办理。

    《若干意见》对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给予了特殊政策,允许其注册资本两年内缴足,创办文化创意、科技企业的可注册在集中办公区,同时,免收公告费、登记注册费,并开辟绿色通道。

    《若干意见》还支持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改制重组企业在名称、出资方式、主管部门认定等多方面提供扶持措施;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企业批准,允许国有企业投资人以其全部净资产、部分净资产、盘盈资产出资;国有企业合并,允许被合并方或合并各方的主体资格存续;国有企业改制不涉及国有资产转移的,允许其不再提交评估报告;允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有限公司,推进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入调整。

    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农民就业开辟渠道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方式。支持民俗旅游,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支持和规范农村集期市场登记注册。

    《意见》可以看作是《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其中提到要继续推行市场主体即时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调整下放三项审批权限,支持企业发展。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降低注册资本(金)至三万元。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允许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意见》特别支持新型服务业发展,为此提出,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意见》还提出网上全程办理企业年检,年检印章可随后加盖。允许股权出资,促进投融资环境改善。全面开展股权质押登记,改善融资条件。充分运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方便企业融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以及信用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注入、融资担保。积极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做好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意见》表示,要建立企业名称主动保护制度,加强老字号等企业的名称保护。完善企业名称权转让及许可使用制度。支持涉农商标品牌建设。为天竺综合保税区发展提供便利服务。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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