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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樽轩城市工业园优惠政策

时间:2009-02-09 15:42:15 来源:樽轩城市工业园

    (1)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初第二年免征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得税率为 15 %。

    (2)产品出口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50% 以 上的,可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 10% 的,按 1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以上免税期满后,再无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 投资举办其它外内投资企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所得税的 40% 款。

    (6)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 6000 万美元的;  

    (2)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 1500 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 50 %的。  

    (7)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起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8)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外商在本市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申请并经批准后,享受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