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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09-04-27 14:28:14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三)关联企业之间支付费用的征免税界定。

    一些关联企业之间代收代垫费用,由于原始凭证在境外入帐,境内公司仅以关联方的付款通知书入帐,缺少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征税与否。还有一些关联公司通过贸易售付汇行为来掩盖非贸易售付汇行为,从而达到偷逃税目的。如境内A公司与新加坡某跨国公司B是关联企业,A公司每年按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B公司管理费、技术援助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其实质是特许权使用费,应征预提所得税,但A公司多年来一直通过企业之间的购销材料及向境外销售的往来帐款中消化这笔支出,从而偷逃了预提所得税。

    合同的审查问题

    税务机关在办理售付汇税务证明前,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相关的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据此判定对该项业务征税与否。然而,从合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却是五花八门:

    一是合同无中文版本。支付单位多数提供的合同为全英文版本,还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许多关键用语均为专业词汇,审核人无法读懂,即使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翻译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担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二是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业在开具证明时发现该行为应征税时,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税行为的合同,由于国外公司不需盖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签一个外文名即可。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合同判断该合同的真伪。

    三是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

    四是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但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收款也由总公司收取,从而将其常设机构的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审核人员在开具证明时很难了解业务的实质,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为其开具证明。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管理,不仅是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有力措施,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大事,为此,作为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这一政策的实施,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税务机关要把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工作做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点,广泛进行宣传,让大家对这项工作的意义、内容都有所了解,提高重视程度。特别是要加强对中方企业的源泉扣缴,以免事后由中方承担责任。

    二是加大各部门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售付汇工作涉及到税务机关、外管局和银行多个部门,因此部门间配合尤为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三方缺少必要的沟通,造成纳税人跑错主管税务机关,或是资料不能及时提供,引起了纳税人对这一政策的反感。税务机关出具凭证时间长,有时要求先检查,出具查帐报告后才能提供证明,往往要3个月以上,延误了纳税人付汇时间。因此有必要对提供凭证的程序进行简化,方便纳税人。

    三是对《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在对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的基础上,总局应及时对《办法》进行修订。如补充事前申报的规定,使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或是取得其他应税收入的全过程可以进行跟踪管理;明确经办人的举证责任,要求纳税人在提供资料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规定合同必须有中文文本,并且在我国的公证机关进行过公证备案;要求提供的发生在境外的证明资料必须是经国际公认的会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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