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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智谷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的财税优惠政策

时间:2011-07-25 15:11:40 来源:浦江智谷

    浦江智谷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的财税优惠政策。

    主要的财税优惠政策如下:

    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产业政策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将从园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40%;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或修配业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

    IC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IC设计企业,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 或5%。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认定在本市新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属地方的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 50%,其中90%返还企业,10%纳入创业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设备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IC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IC设计企业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城市房地产税

    园区内自建或购买的新建房产,免征五年房产税,五年后,每年按 房产原值×(100%-20%)×税率(1.2%)纳税。

    印花税

    房屋买卖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合同印花税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 0.05%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