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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传言成真 媒体质疑创业板推出可能消息泄密

时间:2009-04-09 14:40:14 来源:投资者报

、队伍更为庞大的创业板发审委时,有否想起曾经的“王小石案”——原证监会负责联络发审委委员的证券发行部副处长,2005年12月因受贿72万元而获罪13年?有否考虑到,过于繁冗的机构设置,可能会给权力寻租创造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在我们看来,在创业板市场刚刚推出之机,应取消类似发审委等设置,将IPO这样完全可交由市场处理的事务还给市场,而不是由其再成为监管部门手中的工具。而且,创业板的建立之初就应当解决这个问题,不要再给后面的改革留下麻烦。

  过去,在发行审批调控机制下,A 股上市企业的发行价都太高,企业只要挤进来就能赚一大笔钱。现在股指相对处于低位,企业动力也降低不少,监管部门终于有机会可以全身而退,将权交给交易所。否则,等股指上去了,又将面临以前的老问题,难以推掉。

  而监管层正好因为可将IPO等事务交由交易所办理,就能回归监管本质。比如,市场对上市公司透明度的问题普遍担忧。这一担忧的由来,正是因为以前证监会负责IPO发行,由于自己牵涉其中,难以独立监控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发行是否有欺诈、是否合理等问题。

  监管层倘若果断改革,既可摆脱很多骂名、远离矛盾中心,又可更好地出重拳,让市场的好孩子、坏孩子更清晰地得以甄别,证监会也能就此获得赞誉和信任。所谓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归位的过程,实际上是对监管层最有利、最值得追求的事。

  不要再成空头支票

  从我们就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后各界的反应采访看,有一个现象或是一种心态,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引起重视。

  接受我们采访的很多拟上市企业、投行、创投公司几乎都表示,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仅有IPO管理暂行办法还难以将上市业务实质推进。

  我们注意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透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围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在发行监管方面还将适时颁布一系列配套规则。

  从各路信息粗略梳理可以看到,这一系列配套规则最少包括《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等;此外,深交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业务规则。

  为什么证监会出台了一个规定不够,还一定要有细则?细则要细到什么程度才能操作?

  这让我们很自然联系到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原本证券公司自当日起,可按相关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材料,然而时至今日,依然没有任何一家券商报送材料、提出申请。

  此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监管部门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但截至目前,暂行规定发了,操作细则却没了下文。

  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4月1日通过媒体预测,创业板的正式启动需要一定的时间,股票真正挂牌可能要等到8月份之后。

  给投资者开出明确的时间表,一直是我们所倡导和呼吁的。做投资的人都知道,股票投资是一种预期性投资,如果投资过程中发现未来并不确定,很多人会选择用脚投票。因此,市场最为盼望的是管理层提供确定性的信息,以此进一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

  但我们也想强调,创业板不要重蹈融资融券覆辙,再次成为一张管理层匆忙开出的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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