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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避税筹划

时间:2009-04-24 21:55:12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已经作了重大变革,更趋于公平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主体税制与市场机制协调宜的原则。

    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简化的特点。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个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避税服务呢?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

    一、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关键在于:

    第一, 销售额避税;

    第二, 税率避税。

    利用税率避税的余地不大,在此仅阐述就销售额而言存在的避税筹划策略:

    (一) 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帐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 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 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 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 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 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底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 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 以物换物;

    (九) 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 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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