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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避税筹划

时间:2009-04-24 21:43:52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设立的新税种。它是在对所有工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同时交叉对消费品征税,以调节我国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纳税期限避税筹划

    纳税期限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避税服务。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日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环节避税筹划

    利用纳税环节避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企业可以利用以下规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避税筹划:

    (1)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

    (2)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考虑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税筹划

    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筹划方案: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

    3. 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

    4. 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

    5.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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