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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案例分析

时间:2009-04-24 20:48:48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案例1]

    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50% ,C 国60% ,D 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560000(元)

    (二)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 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 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2]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3000×15%=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一)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
    乙公司应纳税额=150万元×20%=30万元
    丙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元×20%=16万元
    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二)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 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案例3]

    甲国国内税法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税法则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甲、乙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丙国A公司贷款给甲国B公司,每年B公司需向A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A公司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乙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度由20%降为5%。

    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纳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乙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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