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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融资将成信贷新增长点 这对于中小企业尤为重要

时间:2009-06-17 11:12:0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商业银行不能把中小企业融资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而是要认识到,帮中小企业的同时其实也在是帮银行自己。”银行联合信息网(简称银联信)总经理符文忠表示,现阶段银行业务增长乏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将对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大起到重要的作用。 

    动产融资前景可观

    所谓动产融资,是指贷款人以各种动产为担保物从银行获得各种资金支持的行为,这种融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尤为重要。

    “银联信调查发现,我国有着极为丰富的动产资源,目前我国企业的存货价值约在5万亿以上,应收账款的数额也接近这个数量,尤其是中小企业,他们拥有的存货和应收账款占所有企业的60%左右。因此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能否顺利开展,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有着重要的影响。”符文忠说。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动产融资业务主要有四种形式:存货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银企环境促进动产融资发展

    事实上,动产融资并不能算是一种全新的信贷产品,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出现在了国内。但是银联信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动产担保贷款额仅占担保贷款总额的12%左右,其中仅8%左右属于动产质押贷款。

    “这其中有着多重原因。例如银行授信程序过于复杂,中小企业服务缺乏针对性;动产的评估体系也不够成熟;担保机构缺失;动产相关法律也呈现一片空白等。”符文忠分析说,但是现在各方面的条件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善,发展动产融资的环境渐趋成熟,动产融资业务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取得飞跃性的进步。

    银联信副总经理、高级分析师丛艳表示,专营机构的建立极大的加强了银行对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化和针对性,简化了中小企业授信审批流程,提高了贷款效率。此外,我国评估机构的日趋成熟也使得中小企业动产评估的过程有所简化,进而缩短了银行贷款审批的整个过程。

    法律完善解除银企后顾之忧

    除了银行和第三方机构的改进之外,更加重要的是,相关法律的完善使得银行和企业在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时有法可依,风险的控制有了极大的提高。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出质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确保质权得以实现,从而避免了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也使得银行在遇到欺诈案件时能够有效的保护自身安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银联信报告显示,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银行都开展了动产融资业务,质押的对象也从最初的企业库存,扩展到了大宗商品、工业材料等众多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