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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如何“征用”学者建议

时间:2012-02-23 13:17:35 来源:

  2月16日,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黄建中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称住建部在“新国八条”政策制定时参考了其论文中的政策建议,构成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要求判决住建部证明,在起草“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原告的两篇文章,并采纳了文中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时间,“学者状告住建部称其政策侵犯知识产权”引起热议,甚至有媒体称其为“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诞生”。
  黄老师对其发表的两篇论文依法享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未经权利人同意又无法律依据的,不得使用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但就已披露的案件情况而言,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黄老师的诉求或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主要的理由是: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保护对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其所表达的思想。即使“新国八条”的主旨思想与原告论文所表达的主旨思想一致,也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二,即使“新国八条”直接引用了原告政策建议的表达,也应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司法判断原则进行认定是否侵权。只需被告证明其有其他来源,就不构成对原告的著作权侵权。因此,如果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内讨论本案,只是著作权法的具体适用,是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这一实体权利能否得以实现的问题。
  然而,与仅仅讨论实体权利问题相比,讨论公民的程序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或许才是本案背后的真正意义所在。
  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行政程序,来控制政府权力行使,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发挥行政程序控制行政权力的关键,就在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有学者认为,得到通知权、委托代理权、了解情况权、陈述意见权、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权、受到行政机关的尊重并获得行政机关的帮助权等,构成了程序权利的基本内容。
  黄老师采用电话、短信、致函和约见等方式,多次与住建部及其官员联系,提交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宜,希望能得到答复和确认,正是其行使上述程序权利的行为,即使其并不享有具体的实体权利。黄老师认为住建部的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其实体权利,对其有不利影响,就有权要求行政部门听取其意见并有权为自己的利益辩护,这是法律程序对个人尊严的承认和尊重,也是行政权力必须理性地行使这一基本法律精神的体现。黄老师还有权要求,住建部对其起草的政策未参考黄老师论文而另有来源给出理由而不是简单地说“这是不可能的”。
  住建部应给予及时的答复和说明,说明其政策起草是否参考黄老师的论文、是否有其他来源、不出具证明的理由等等,以体现其行为的理性和程序的正义,而绝不是仅仅给出“这是不可能的”、“没有先例”如此简单的答复。更不应该认为黄老师的起诉是炒作。起诉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正是由于原告无法在行政程序中得到应有的合理信息和说明,才寻求司法程序的救济。
  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现实背景下,学者状告住建部案所反映的程序意义大于实体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