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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依法办事的平衡点

时间:2011-11-14 13:57:25 来源:

  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现实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解决的是治理国家所必须的规范问题、制度问题、程序问题,而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阐明了依法治国价值取向和目的性价值之基础。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科学发展观要求执政党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执执政的统一,政府必须坚持创新行为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通过公民社会的有序参与和理性表达,实现依法发展、公正发展、和谐发展的目标。
  1、依法发展是科学发展观题中之义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护公民各项权益是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最终建成是科学发展观赖以实现的制度基础,健全的法规制度和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实现科学发展观过程就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当前,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和挑战,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成为全党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在应对金融危机面前,容易采用特殊措施,法律和规定也会在特事特办中轻易突破。因此,在实现保经济增长和民生就业的同时,如何依法办事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科学的发展观,应当包含科学的法治观,这是我们发展的宝贵经验。特别是金融危机面前,判断一个地方政府、一个领导做得好不好,关键不是看GDP增长了多少,也不只是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得好不好,最重要看是否能够严格执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实现发展制度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改革开放30年就是不断创新的30年,改革发展的过程就是对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制度的突破和创新的过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能否实现科学发展、协调平衡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决不能靠一时的冲动,而是取决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科学决策机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又好又快发展,不仅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最为根本的是从法治上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要从法治上体现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从而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在可靠的法治基础上。因此,实现依法发展就要重点解决政府创新与守法的关系,要把握好政府创新和依法办事的平衡点。
  2、法治本身的局限与认识误区的澄清
  毋庸置疑,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既不能搞法律中心主义,也不搞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法治浪漫主义,因为,法律本身有其难以克服的滞后、僵化和低效率、高成本的缺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依法办事成了一些部门不办事、刁难人的借口,以法律的名义为部门设置利益,成为社会发展的毒瘤。有的在工作中不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也不认真研究相关的法规制度,对政策落实制度采取实用主义态度,觉得需要时就强调,认为不需要时就随意搞变通,甚至背离法规制度搞“土政策”、“土规定”。或者是“权法倒置”,将个人权力置于法律和规章之上;或者是“以情代法”,把决策和处理问题的砝码向感情方向偏移;或者是“重上轻法”,执行法规制度以首长意志为转移;或者是“规随利走”,决策时违规悖法以本单位利益为中心。在应对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保经济、保增长成为首要任务的情况下,上述的认识又重新死灰复燃,GDP崇拜也会重新抬头。
  显然,在政府效率与依法办事之间有一种片面的认识,认为过分强调依法办事会阻碍经济发展,把发展中的创新突破与依法办事对立起来,甚至片面认为创新的发展就是对法律的不断突破。笔者并不反对创新,而是认为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以及职能部门操作中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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