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2 15:06:35 来源:
第七条 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中两条(含)以上的可以给予毕业(国家级孵化器按照科技部规定的有关条件):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3、获得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的基本程序:
1、申请单位向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
(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及发展计划;
(7)所在区县科委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3、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会同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定。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经评定的孵化器必须参加年度火炬统计,并如实填报《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
第十条 本市经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上海市及区县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十一条 评定时间超过一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参加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政府孵化服务补贴的依据。
对苗圃的工作实施年度评估,根据苗圃支持创业项目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加速器的工作实施年度评估,鼓励加速器建设和完善加速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提升服务水平,并给予加速器适当的资金支持和补贴。
第十二条 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参加火炬统计的孵化器,当年孵化器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 孵化器应围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孵化器要进一步完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创业辅导服务体系,探索提升孵化器自身投融资功能,鼓励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建立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