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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时间:2016-04-22 15:06:3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  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  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

  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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