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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监所检察理论研究

时间:2011-08-03 10:44:16 来源:

  7月26日至27日,第六届京津沪渝监所检察理论研讨会在天津召开,来自高检院和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检察机关以及天津高校的60余名代表,就如何发挥监所检察理论研究作用、进一步强化监所检察职能进行了深入探讨。

  监所检察理论研究要“墙外开花”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近年来,由于监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断被曝光,如何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也受到社会的关注,监所检察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强化监督职能,取得了明显效果。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心认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实际上,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性绝不亚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

  还有与会者提出,监所检察理论研究目前仍比较薄弱,影响了监所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风景认为,与监所检察工作尚未得到社会的重视有关,目前法学理论界对监所检察理论研究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监所检察理论研究水平确实需要进一步提高。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监所检察工作要获得突破性发展,必须提高监所检察理论研究水平,近年来监所检察工作以及监所检察人员的理论研究确实有了明显进步,但还需要继续“挖潜”。袁其国厅长还提出,监管场所的封闭性、神秘性使外界很难深入了解,也造成对监所工作人员的监管活动如何监督的研究难以深入,这是法学理论界进行监所检察理论研究所存在的客观困难,所以监所检察人员不能把理论研究的深入完全寄望于理论界,而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熟悉监管活动的“优势”,力求突破,让检察机关之外的人员更加认识到监所检察理论的重要性,促进监所检察职能的充分履行。

  墙内监督应以权利保障为主

  超期羁押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自2002年有关部门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以来,明显的违法超期羁押现象虽得到有效遏制,但仍难杜绝,各地纷纷探索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建设,同时,久押不决所造成的“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日益突出,急需予以重视并妥善解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监所检察处干部葛海涛认为,久押不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采用一些规避法律的手段延长办案期限,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侵犯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久押不决虽然在形式上看似没有违法,但实质上与超期羁押一样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种“隐性超期羁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助理检察员李周桓认为,可建立独立的羁押期间制度规范,如明确区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办案期限可以规定得相对宽松,基于诉讼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延长,而羁押期限则应规定得比较严格、明确。她还建议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在确定法定羁押措施的期限上,应严格贯彻比例性原则,即在适用羁押时,必须有法定的羁押理由,而且羁押的期限应与可能判处的刑期相适应。葛海涛则认为,应当在法律上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对久押不决案件的认定权和催办权,对久押不决人员的救济措施可考虑将其在监管场所的表现进行考核,作为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的依据。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员张奎升提出,当前仍存在不换押、不及时换押问题,他建议以诉讼便宜主义为指导,对换押制度进行创新性设计,实行受案机关和送案机关同时换押制度,而且换押手段不限于直接书面换押,也包括电话、传真。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白冬认为,应将换押上升到诉讼程序高度,由法律进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朱静提出,由于监管场所的不同,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应有所区别:监管场所内,在押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把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作为重点,而非对监管场所秩序的维护;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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