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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两手抓

时间:2011-12-20 12:50:22 来源:

  日前,在上海市二中院和上海市金融办联合主办的“上海金融创新发展与司法服务保障会议”上,诸多业内专家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及其法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潘云波就司法如何适应金融创新大众化现象的新需求,与记者作了深入交流———
  记者:目前,在发展“民生金融”的理念下,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对象越来越多地面向社会民众,催生了许多新型金融法律关系,同时也产生了不少备受民众关注的金融纠纷。在这一背景下,司法机关是否有足够的应对能力来保护民众权利,以及畅通民众诉求通道?
  潘云波:面对涉大众型金融创新纠纷,目前司法还有相应的工作需要加强和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金融创新游走于法律制度边缘,交易规则和模式不确定,对涉诉民众因金融创新交易所产生的新诉求,司法尚需积极应对,特别是在司法中要切实提高为民司法的意识和群众工作能力。第二,金融创新存在诸多风险,普通民众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涉诉民众,司法还需加强各种权利保护方式。特别是要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法答疑,以方便民众诉讼和促使其更有效行使诉权;在案件审理中要正确运用证据规则、统一适用法律以及根据立法精神作出公正的裁断和利益平衡。第三,金融创新中多元主体利益碰撞,社会对法院审理涉金融创新纠纷案件的关注度较高,司法尚需畅通与民意沟通途径,努力践行审判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方式,有效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
  记者:面对金融创新需求的不断提升,司法的功能定位有哪些新的变化?
  潘云波:首先,金融司法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原则;其次,金融司法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后,金融司法须适应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定位。
  金融法官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需要打破常规,需要突破原有做法,这是创新的价值所在。但是创新有其基本前提和底线。因此,一方面金融服务模式和交易工具的创新应恪守法律边界,运用法律允许的创新手段开展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挖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要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稳定因素这一主线展开。
  记者:司法如何更好地适应金融创新发展?
  潘云波:司法要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应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鼓励金融创新,保护金融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对因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问题和纠纷,司法介入以适时、适当为妥。同时,司法也应注重对金融创新中的风险防范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二是注重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上海市二中院金融庭在这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通过引入行业协会等主体参与案件调解。自2010年8月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学会签订联动化解保险纠纷合作备忘录以来,该院共促成200余件保险合同纠纷达成调解或和解,保险合同的调撤率从去年的44.24%,上升到2011年1-8月份的65.45%。三是努力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通过正确的裁判,界定金融创新交易模式及其规则的合法性,同时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营造诚信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以及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观点】
  创新理财产品质押融资业务
  唐海琳: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呈爆发性增长。面对数量庞大的理财产品,部分客户提出是否可以利用理财产品进行融资?
  首先,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不得创设和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目前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以列举的方式穷尽权利质押的范围,该两部法律均未明确界定理财产品的相关权益可以进行质押。但关于权利质押,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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