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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全面放开外资准入:审批制改为报告制

时间:2015-01-19 20:32:29 来源:新华网

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对于外国投资,《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包括绿地投资,还包括并购、中长期融资、取得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许权、取得不动产权利以及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

  (二)准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废除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同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为防止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征求意见稿》设专章规定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针对现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效力层级低、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基础上,充分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因素、审查程序,明确了为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可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外国投资情况和外国投资企业运营状况,《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对其投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都要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报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征求意见稿》区分信息报告的三种类别(外国投资事项报告、外国投资事项变更报告、定期报告),规定了相应的报告内容和时限。

  (五)投资促进制度。

  强化政府在投资促进方面的职能,是当前世界各国外资立法和政策的一个新趋势。为建立完善的投资促进机制和提高投资促进专业化水平,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征求意见稿》从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机构、特殊经济区域等方面对投资促进工作进行了规范。

  (六)投资保护制度。

  为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从征收、征用、国家赔偿、转移、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体系。

  (七)投诉协调处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投诉协调处理制度,强化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进行协调和处理的工作职能,以及时有效化解外国投资争端。

  (八)监督检查制度。

  在扩大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是新一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中之重”。《征求意见稿》从监督检查启动、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方面对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同时,通过建立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制度,增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自律意识。

  (九)法律责任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在禁止领域投资、未经许可或者违反许可条件在限制领域投资、违反信息报告义务、违反国家安全审查规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下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三、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过渡期安排

  《外国投资法》生效后,外资三法将予以废止。由于《外国投资法》将不再规范外国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法生效前依法存续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在三年内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