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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全面放开外资准入:审批制改为报告制

时间:2015-01-19 20:32:29 来源:新华网

  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奠定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基础,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以外资三法为核心的外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多年来,我国吸收外资稳居世界第二、发展中国家第一的地位。从最初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出口渠道,发展到今天带来现代服务业态、新型经营理念、高端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一是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三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为我们开展外资三法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商务部启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改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此次《征求意见稿》起草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创新外国投资管理体制,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又顺应国际通行规则发展要求的外国投资基础性法律,为外国投资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我们认为,《外国投资法》应定位为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在起草中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明确法律基本定位。《外国投资法》定位于统一的管理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不再将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规范对象。

  二是创新外资管理模式。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大幅减少外资限制性措施,放宽外资准入,加强信息报告。

  三是完善外资管理制度。总结三十余年外资管理的实践,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纳入《外国投资法》并进一步完善。

  四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重事前审批向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大幅取消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投资促进与保护、监督检查等制度。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70条,分为11章,分别是总则、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定义。

  对于外国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一方面规定,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规定,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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