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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微”可享优惠税率 只需按10%减半征收

时间:2013-08-28 10:28:27 来源:浙江日报

  记者从国税部门了解到,在近期国税系统的企业所得税后续审核中,杭州市共有3500多户企业未享受“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可退税金额达到2045万元。原因是大多数小微企业的法人和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理解,造成几千户小微企业未享受到“小小微利”企业的政策红利。

  据了解,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这部分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即10%的优惠税率。举例说明,假如一企业2012年实现利润5万元,以前的做法是按20%的小微企业征收所得税,即应纳所得税为1万元,而现在实行“小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只需按10%减半征收,只需纳所得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