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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4-15 12:41:34 来源:

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在管委会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委托机构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委托机构有义务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基金办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办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基金办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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