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招商引资 >> 政策速递 >>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5-04-15 12:37:20 来源:

沪发改财金〔2014〕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43号)、《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民间资金参与本市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天使投资,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经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至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
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天使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精神,制定《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天使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母基金,促进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发展。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母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本市注册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的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成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3、职工总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4、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天使引导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职责;天使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天使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暂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出资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由其所属上海创业接力科技金融集团,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天使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作。

第二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天使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天使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类资金。

第三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天使引导基金可采用阶段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和设立天使投资母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六条 申请天使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天使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经验或与投资领域相关的行业经验;

上页 1 2 3 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