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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谨防扶持过度滋生PPP投机冲动

时间:2014-12-09 23:07:09 来源:时代周报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等30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示范项目,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

    自今年两会财政部财政预算报告中提到PPP模式后,今年10月国务院正式发布43号文,再到当前首批PPP示范项目的明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印发,从筹划到试点仅仅一年不到,我国PPP模式就已经形成加速快跑态势。

    应该说,之于当下我国地方债务高企以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效率偏低而言,全面推行PPP模式可谓极具必要性。一方面,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可以相对缓解地方政府的财务压力,另一方面,在包括民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后,基于社会资本的活力和创新力,可以相对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效率。

    也正因为此,今年来,有关部门高调推进PPP模式。在此次公布首批PPP示范项目时,财政部再次明确表示将从专项资金、融资保险等方面提供支持。

    诚然,在PPP初始阶段,为了便于全面推广,更大程度地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适度的政策支持是可行的,但是,也要防止为了获取政策和资金支持,而滋生投机冲动。

    众所周知,今年以来我国全面推进PPP模式,其根本原因,不仅是减缓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更在于将市场化运营机制导入公共设施项目。长期以来,我国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近乎全部是由行政性投资所主导,但行政性投资最大的缺陷就在于缺乏市场化评估机制。而在启动PPP模式后,一个基础设施项目该不该上马、上马后应该如何运营,其核心的市场判断就是,社会资本愿不愿意参与其中以及参与程度。而如果政策支持力度过大,其必然会对PPP模式的市场化初衷形成扭曲。

    此外,当前全面推进PPP模式,还面临另一个巨大的挑战,就是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针对PPP模式,韩国早在1994年8月颁布《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设施投资法》,到2005年1月并更名为《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用来保障PPP项目的有效运行。而中国台湾也在2000年通过《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这是台湾地区PPP模式运作的基本法规。

    之于当下而言,有必要提醒,通过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模式的同时,还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因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往往牵涉的时间周期较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本的担忧,更有可能导致后期利益的冲突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