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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基金税收政策亟须优化完善

时间:2014-12-08 22:42:23 来源:人民日报

  根据税收效益原则,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收益原则是指税收能够实现超额负担的最小化同时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公司型股权基金对我国基金投资领域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根据比例原则,应保证租税征收有度与适度税收优惠相结合。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基金行业的税收优惠涉及经营,结合我国基金发展现状与调控目标进行优化。对于基金每年的净收益比例分配,可以参考美国M条款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受监管投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穿透待遇。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可以配合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进行长期投资。对投资未上市企业满3年的,建议对其转让股权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减半征税;对投资满5年的,建议减按1/4征税。对证券基金转让上市股票的所得,鉴于目前股市状况,可考虑继续暂免征税。这样能够有效鼓励长期投资。此外,还可以改进创投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将享受抵扣主体从基金转为投资者。将各类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投资基金视为非纳税主体,在投资者环节征税后,就可将现行创投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的享受主体从基金转为投资者。如此统筹设计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就不会被双重征税大打折扣,将之推广到其他组织形式也不再存在加剧税负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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