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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13-11-22 12:54:04 来源:银监会网站

  原标题: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出台回答记者提问。

  1.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此后,经银监会批准,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先后各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有关要求,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3年来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在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2.《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三是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六是调整并增加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修改贷款额度上限、取消部分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等。

  3.《办法》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银监会是如何考虑的?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等有关要求,银监会在修订《办法》时,对出资人条件等作出相应修改,以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一是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二是促进股权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三是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提出消费金融公司需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4.修订后的《办法》如何体现适应消费金融公司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

  答:银监会在深入研究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办法》,以适应消费金融公司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二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三是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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