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招商引资 >> 政策速递 >> 正文内容

我国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

时间:2013-11-21 10:51:54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编者按:“更健康、更放心”的有机食品一直以高昂的价格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然而近年来,许多食品包装上纷纷标注“有机”二字,并标榜“高质高价”。这些有机食品货真价实吗?其实,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违规认证现象的泛滥,让不少消费者白花冤枉钱。如何遏制有机食品行业的造假行为、规范有机食品的认证流程、监管认证机构,成为这个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出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的最新消息显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而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管理监督。在对有机产品认证时,认证机构要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整个检验检测、监测过程都要有完整记录,归档留存5年。

  在认证实施方面,《办法》明确,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方面,《办法》明确了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的多种情形,包括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等等。

  《办法》同时明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此外,《办法》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罚则,对于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