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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商业银行可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时间:2013-11-11 11:05:34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编者按: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提高银行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金融体系稳健性;有助于提高银行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金融体系稳健性;有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日前为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符合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资本的公司债券。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据银监会网站8日消息,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减记债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

  根据《指导意见》,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目前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并为拓宽发行人范围预留了空间,如果中国证监会修改公司债券发行人范围的有关规定,其他商业银行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人条件,可以依照《指导意见》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指导意见》规定,先行推出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应满足相应资本属性要求并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在加强减记债的风险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触发事件发生的风险。证券交易所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相应完善公开发行减记债的交易机制安排,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完善其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管理和服务,按照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信用水平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安排,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减记债可以经备案后非公开发行,其备案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机制安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由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指导意见》的实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有利于减少上市银行再融资时对资本市场造成的压力。经济学家连平认为,此举丰富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