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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时间:2013-10-25 14:42:48 来源:上海科技网

  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本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和“设计之都”建设,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支持方式:

  1、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

  (1)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5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2)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3)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2、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促进创意设计产业的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五个方面:

  (1)支持为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项目;

  (2)支持建立和完善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器,对孵化器内初创期的设计企业给予资助;支持企业和专业创意设计机构的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对成为国家级企业设计中心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建立创意设计大师工作室;支持企业与专业创意设计机构对接;支持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创意设计类培训,加快培养高素质设计创新人才。

  (3)支持创意设计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支持上海设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

  (4)支持开展创意设计产业相关课题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项目。

  (5)经市委、市政府和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创意设计项目。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4、对已经列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创意项目,本专项资金不重复申报。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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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教[2012]80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本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和“设计之都”建设,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我们制订了《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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