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招商引资 >> 政策速递 >> 正文内容

商务部就《沐浴业管理办法》对外征求意见

时间:2013-10-12 14:59:53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沐浴业获得迅猛发展,规模化、连锁化成为行业发展主流趋势。据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沐浴从业人员大约为100万人,2012年同比增长约2%;2011年全国沐浴企业数量大约为14万家,2012年同比增长1%左右;2011年全国沐浴行业营业收入约2500亿元,2012年同比增长7%左右。但沐浴行业的发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经营成本继续上升,企业运营压力持续增大。地方对沐浴业定位不准,这些都阻碍了沐浴业的健康发展。

      据商务部网站11日消息,为规范沐浴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沐浴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沐浴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起草了《沐浴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征求意见。《办法》明确沐浴业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

     《办法》对沐浴业提出七项要求。一、有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沐浴专业设施设备;四、符合城市(镇)商业网点(或沐浴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五、有取得沐浴行业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六、认真遵守国家公安部、卫生部、环保部、质检总局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七、沐浴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投诉电话。

     《办法》对沐浴经营场所提出严格要求,沐浴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沐浴场所应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人员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警示标志。浴池应设水温指示计,设有防滑设施,有服务人员负责管理消费者安全。沐浴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办法》指出,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沐浴用品应当明码标价。沐浴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消费明细:消费项目、各项消费金额、各项消费时间,供消费者核对。

     《办法》还对沐浴企业用水标准以及沐浴经营场所污染物的排放、燃料使用、沐浴经营场所噪声、沐浴从业人员做了相应的规定。沐浴场所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节水节能设备,厉行节水节能。浴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应定期清池、消毒、换水。沐浴经营场所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沐浴经营场所噪声应当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相关要求。沐浴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沐浴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办法》规定,沐浴行业协会组织应当接受沐浴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培训,调解服务纠纷,反映经营者建议和要求,促进行业发展。沐浴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商务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

上页 1 2 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