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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侵权责任法》督促企业强化风险管理

时间:2010-06-29 09:04:35 来源:中国保险报

    今年7月1日,新《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新法是对最近几年屡屡发生的社会事件的一个法律回应。比如2009年的“三聚氰胺索赔”、“上海倒楼事件”,今年年初的“丰田召回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影响。新法是一部以消费者为出发点的法律,旨在提供一个与发达国家接轨的民法法律环境。另一方面,新法加大了企业的运营风险,使企业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

    新法大大填补了民事权利的法律空白,还有很多创新和首次。比如,新法首次立法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将普遍的产品召回制度写入法律;首次规定了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另外,法律规定开发商和建筑单位对建筑物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特别强化了缺陷产品和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首次将普遍的产品召回制度写入法律。在此之前,我国只有汽车、食品等少数产品建立了召回制度。可以认为,我国由此建立了全面的产品召回制度。

    另外,新法重申和强调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具有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三鹿奶粉事件至少造成6名婴儿死亡,并导致约30万人患上慢性病。依据新法的规定,受害者可结合诉讼成本、诉讼便利性、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来选择索赔对象。这就意味着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受害者既可以选择生产企业为侵权赔偿人,也可以选择向涉案的企业销售商为侵权赔偿人。

    新法将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而造成的患者损害列为产品侵权的范围,明确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确立了医疗损害赔偿和救济制度的法律地位。之前“安徽欣弗事件”、“黑龙江完达山刺五加事件”、“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事件”等药害事件在社会上沸沸扬扬,今后处理此类事件将更加有法可依。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大大增加了污染企业的风险,并降低了原告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成本。2006年中石化胜利油田的污染事件是由于窃贼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所引起的,窃贼先后将两条海底管线打穿,后导致原油外泄,造成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和重大财产损失,随后渔民将中石化等告上法庭。在新法实施之前,相关企业完全可以让受害者向污染者寻求赔偿;新法实施以后,受害者将有权利选择谁将承担责任,企业的潜在风险迅速增加了。

    此外,新法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使企业的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污染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就取消了之前的环境污染侵权主要以违反环境法规为前提的要求。即使发生了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随着新的《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责任,责任成本加大是大势所趋。无论从履行社会责任角度,还是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角度来说,企业都应未雨绸缪,重视对产品责任、污染责任风险的管理。企业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内部是不是建立了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来规避风险;二是如果有事故发生,是不是有一个风险和责任转移的机制来保障自己的财务状况稳定。

    责任保险是建立在侵权法基础之上的一个险种,一个国家的侵权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美国是世界上侵权法律最严格、侵权责任直接成本最高的国家,因而也是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对于中国来说,随着新法的实施,责任保险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管理机制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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