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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出台 注册资本三千万可冠名

时间:2010-05-17 09:26:43 来源:深圳商报

    5月13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在鼓励外商增加投资、利用外资结构优化、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政策措施意见,进一步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支持外商集团化经营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作为《意见》的首条最引人瞩目。

    《意见》提出,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鼓励外商设立合伙企业

    《意见》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无需商务部门归口审批,由企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不仅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而且也降低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成本,提高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效率。另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允许国内自然人作为合伙投资者,允许劳务出资等诸多特点,也将大大吸引投资者选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这一企业类型。

    债权可转增为注册资本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是另一项鼓励政策。这种增资方式的瓶颈在于难以评估作价,为此《意见》明确,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支持外商服务企业发展

    《意见》规定,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同时,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企业。

    减少审核环节

    为更好地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提出,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

    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相关报道

    外商投资止跌回升
   
    今年一季度,全国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法人企业4811户,投资总额386.70亿美元,注册资本243.68亿美元,实收注册资本51.54亿美元,与2009年一季度相比,分别增长了20%、44.9%、45.08%、43.6%,外商投资呈现止跌回升的良好局面。

    记者13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实有外商投资法人企业近44万户。

  截至2009年底,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三产业实有22.59万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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