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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时间:2009-08-20 10:31:59 来源:中财网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 参与期货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报送和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 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盈利能力等情况来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

  (二)经纪业务盈利能力;

  (三)净利润。

  第十条 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6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每项扣0.5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期货公司上一年度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5分、2.5分;

  (二)期货公司上一年度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4分、2分;

  (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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