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招商引资 >> 政策速递 >> 正文内容

商务委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时间:2009-07-30 16:03:05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为加快落实外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市商务委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进一步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具体通知如下:

    一、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除外),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不涉及钢铁、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盐、烟草、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音像制品、原油、氧化铝等23种重要商品、不涉及零售和无店铺销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除外),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完善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审批工作,切实依法履行好外资审批管理职能。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导向;是否符合审批权限;是否符合外资法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资金规模是否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等。市商务委将加强审批权下放后区县审批项目的监管,如发现违规审批行为,将视情况通报批评,直至收回下放的审批权限。

    四、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正常的、合理的搬迁要求,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设置其他障碍阻挠企业的正常搬迁。

    五、外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原市商务委审批、现属于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项目的电子档案将同步下放。
六、为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抓紧落实并实施与市商务委外资网上办事系统的联网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我委外资审批管理处室沟通,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