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2 09:39:08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以目前从事的经营活动维持生计的,可以以社区的名义统一办理营业执照,并统一标志便于监管。
2.在政府规划拆迁的封户街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如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政府短期内不会拆迁,在经营者承诺不以其经营活动为由阻碍政府拆迁后,可以限期其到登记部门补办短期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
3.对居民楼下无照从事餐饮业、在锦江沿岸从事经营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已办理了前置手续的,可以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手续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条件不具备,无法办理的,应监督其转向经营。
4.对农贸市场内的摊户,可由市场开办单位统一按经营品种相对集中申办营业执照;在执照上予以注明。
5.在对经批准破墙开店的经营场地从事经营的,由规划部门签署意见确认,并具备前置许可条件后,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