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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www.zhaoshang-sh.com    08-10-08 11:07:01    上海注册公司网
        6、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章程和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全市性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办理验资手续;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活动资金;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8、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4)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10、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11、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提交材料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变更的单位或个人;

        (4)换证: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准予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有关证书;

        (5)公告: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名称变更还需办理刻制印章,上交旧印章,并将新印章样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2、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提交材料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注销的单位或个人;

        (4)注销: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公告: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

        (1)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费每件10元、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

        (2)全市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费每件1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5)公告费,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

        2、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1993]价费字66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综[1999]70号,沪价行[1999]344号"。

        办理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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