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9、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
(2)财务终结审计报告;
(3)清算报告书;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10、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
(8)人员基本情况表。
11、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变更名称提交变更后的章程、章程核准表;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亲笔签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审计报告;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变更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修改宗旨和业务范围后的章程、章程核准表;变更开办资金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3)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12、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4)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程序:
1、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办理程序
(1)当事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3)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验资手续;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2、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程序
(1)当事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3、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名称;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章程和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变更银行帐户手续,上交旧印章,并将新印章式样和新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4、全市性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住所;
(2)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5、全市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法定代表人;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