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10.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新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4)有独立的固定住所;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符合章程、合伙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变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8)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或合伙协议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11.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任务。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办材料:
1、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需提交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会员征集表(单位会员加盖公章、个人会员本人签名)。
2、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成立大会决议;
(2)章程;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8)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3、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2)章程;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4、全市性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住所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5、全市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6)财务审计报告;
(7)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8)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6、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2)章程;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7、全市性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验资报告;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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