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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www.zhaoshang-sh.com 14-11-24 10:50:27
    此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其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性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逃避管理和纳税。

      第二十六条 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准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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