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收了学车费就玩“人间蒸发”,这样的事情将被杜绝。这两天,上海工商部门先后公布了两份2014版标准合同,都和汽车有关,都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明确,教练员不得收取、代缴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2014版)》要求,凡出售事故车、有维修记录车、处理品车、改装车、“三包”退换车及超过一定年限的库存车等,均应当事先向消费者作出书面说明。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2014版)》由市工商局、市消保委、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共同制定。自3月15日起,供汽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该合同中明确规定,销售方按期交车,否则应当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需按期付款,否则也应向销售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销售方不得承诺能够直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规定,教练必须持有并主动出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教练员证》。培训机构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合同规定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若有违反合同约定条款事项的行为,学员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
当然,学员也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