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肖女士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投诉称,在乐购大华店购物过程中,没有完全享受到送积分、送优惠券等促销优惠。记者采访了解到,宝山工商已就肖女士反映情况,依据《广告法》有关允诺服务条款对该案立案调查。
顾客质疑超市促销名不符实
肖女士称,2013年1、2月期间,她三次前往该乐购超市购物,每次购物总金额都超过100元,按超市方当时宣传,可以享受到“满45元送450积分”优惠。然而,三次购物,只有第一次享受到“满45元送450积分”优惠。
而在2013年11月6日至11月24日期间,她5次前往该乐购超市购物,每次购物均超过118元,又都没有享受到送优惠券服务。“当时,超市称,在收银台结账时,将随收银小票打出一张满额立减优惠券,有满78元减8元、满118元减18元等6种不同金额优惠券,按超市宣传,可以拿到90元优惠券。但是,我没有拿到。”
1月8日,记者前往该乐购超市,肖女士出示了有关购物凭条和会员卡,有关记录显示,已享受过一次“满45元送450积分”服务和一次送优惠券服务——一张于11月7日的购物凭条上,有“买乐购泰国肉龙眼满20元减4元”优惠券。肖女士对该优惠券持异议,“既然原来说满多少元减多少元时,没有说只能买指定商品,就不能指定我拿这张优惠券只能去买龙眼。”肖女士甚至认为,超市如此促销,有欺骗顾客的嫌疑。
就在超市现场,肖女士还拿出了一张超市促销海报,该海报上称,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7日期间,买相应商品“凭会员卡独享5倍积分”。肖女士称,她根据该促销海报,买了几份商品,一直没有享受到“5倍积分”待遇。
工商已对乐购超市立案调查
采访现场,乐购超市客服工作人员张女士解释,“满45元送450元积分”促销优惠,对每一位会员只有一次机会,因此,尽管肖女士买了三次,还是只能享受一次。肖女士则反驳:当初没有说每一位会员只能享受一次这样的待遇。
对于“凭会员卡独享5倍积分”促销举措,张女士则解释,该促销要活动结束后才能兑现,由于活动尚未结束,肖女士才没有在购买相应产品后获送“5倍积分”。不过,记者现场在相关海报上并没有看到张女士所解释内容。
而对于肖女士所指责送“满78元减8元”等优惠券情况,张小姐没有解释,乐购大华店客服部服务课长范先生获悉前来现场时,则委婉拒绝接受采访。范先生称,乐购总部将有相关工作人员联系记者,给予回复。
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徐亦律师认为,商家在促销时,应该将促销内容、规则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让消费者作出正确选择,而肖女士所反映情况至少存在超市告知不明情况,若肖女士是因超市方告知不明而购买了相应产品,可以主张退货、索赔,商家应该给予配合。
1月9日,乐购大华店客服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姚女士以手机短信形式回复记者:“我们对该顾客在乐购大华店发生的不偷快经历表示歉意,目前,我司正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相关调查,以期妥善处理该事宜,若(原字为‘也’,记者注)有进一步调查结果,我们会及时和顾客及媒体沟通。”记者回电姚女士,她进一步补充,超市方面曾愿意赔偿肖女士该店“现金优惠券”120元,肖女士可凭该券在超市自行选购120元商品,但肖女士要求赔偿500元。姚女士和肖女士均告诉记者,工商宝山分局大场工商所已就此事立案调查。
记者随后从工商宝山分局了解到,大场工商所确实已依据《广告法》第九条就此案立案调查。《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