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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期多地现“僵尸企业” 处置面临困难

时间:2015-02-26 20:48:25 来源:半月谈

予了不公平的保护措施,限制债权人起诉,不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把问题和包袱留给了一茬又一茬的下一任领导。各地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真正进入市场化破产程序的很少。

  进入破产的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等方方面面,需要协调的事情较多,一些地方政府尽管成立了临时性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组,但由于法定职责不明晰,协调事项不到位,影响了政府和司法部门各自职能的发挥。

  审理难。现行金融税收等立法、执法体制,与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乃至冲突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税收的债权一般应到破产财产分配的时候给予优先办理。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电力部门往往提前采取强制性措施,征收欠缴的税款和电费,大大降低了破产财产的实际清偿率,往往使法院的破产审理和资产的重整重组陷入困境。

  应多措并举处置“僵尸企业”

  2014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有关专家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通过司法程序盘活存量资产,政府多措并举处置“僵尸企业”盘活资源,引导经济转型升级。

  实践表明,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推动转型升级、治理产能过剩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兼并重组特别是实施破产实现优胜劣汰,并把实施破产保护,视为宽容市场竞争失败者以推动创新的重要手段。总体来看,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还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这和社会公众包括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破产法的功能定位认识存在偏差有很大关系,亟待在实践中予以重视和解决。

  与此同时,完善对企业的差异化处置的甄别机制,强化政府属地责任和司法程序的对接协调。“僵尸企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固然和对破产法制度功能认识不到位有关,但实践中缺乏对“僵尸企业”与可予帮扶的困难企业进行甄别的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成立的风险企业处置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在制定涉困企业处置方案时,忽视破产法等法律的规定,实行了不公平、不正当的差异化清偿,留下了后遗症,增加了后续司法程序推进的难度。

  当前应重点排查涉及产能过剩、盲目多元扩张、负债率高或民间借贷依存度高、户籍和资金移居国(境)外的企业,全面摸底本地欠薪、欠税、欠息、欠费“四欠”企业风险状况,形成困难企业分类名单。对确无帮扶价值的企业,要及时下决心通过破产清算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置,盘活土地、设施等存量资产。要重视发挥债权人的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合理评估企业是否存在帮扶价值。

  总的来说,“僵尸企业”情况千差万别,要针对不同的“僵尸企业”梳理出各自的主要问题,抓住重点、分类化解,不搞“一刀切”,特别是不能搞简单的协调、扶持、捂盖子。应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并将处置“僵尸企业”与引导地方产业升级结合起来,防止风险递延,以优胜劣汰引导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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