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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迎政策拐点 利于松绑与扩容

时间:2014-12-15 21:49:14 来源:新金融观察

  7年之后,公司债迎来了新的行政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诸多条款的修改,正是为公司债市场的发展纾困。从公司债开始发行以来,发行规模从2007年最初的112亿元逐步扩容至2012年最高时的2623.31亿元,但自2013年开始,公司债的发行规模就开始萎缩,当年降至1702.04亿元。还有半个月,2015年就将到来,2014年以来的发行规模只有1242.98亿元,追上2013年的发行规模已不现实。

  反观与公司债竞争的企业债和中期票据,虽然两者2013年同样遭遇了发行量下滑,但进入2014年以后,发行规模较2013年全年的增幅都不低于3成,并且都超过了2012年的发行量。

  公司债已经落后了。证监会2007年8月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修订版本中,部分规定确实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实际发展需要,如发行主体局限于上市公司,发行审批环节较多、效率偏低,导致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

  利于松绑与扩容

  公司债相关法规的修改呼声近年来日益高涨,管理层此前曾略微降低门槛。中国证券业协会10月中旬发布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允许获得中国证监会试点发行资质的证券公司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与此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期限不少于1年、多数在3年以上不同,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期限在1年以内,这引来众多证券公司的关注。

  与此前管理层的小试小改不同,新的行政法规在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期限、流通场所等方面全面"松绑"。

  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展到除融资平台以外的所有公司制法人。此前公司债发行主体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但发行主体明确了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发行方式也从公开发行和有限领域的非公开发行转向建立全面的非公开发行制度。以前交易所债券市场产品除了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外,少量私募品种主要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新法规设置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的章节,发行范围不再局限于创业板公司或中小企业,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依然保留。

  与证券公司未来可以发行短期公司债一样,新的行政法规也取消了发行期限1年以上的限制,更为宽松的是对交易场所的重新规定。

  目前,公司债券仅能在交易所竞价系统和大宗平台交易,而本次新办法则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等。

  不过,让市场略感失望的是,公司债发行方"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余额的40%"的规定虽未提及,仅是相关指标仍被要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只有在《证券法》等相关上位法修改后,该条件才能废除。

  银河证券分析师刘丹就认为,新规定加大发行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对于所有公司打开了公开市场、非公开市场发行债券的融资渠道。同时,通过扩大交易场所,增加了公司债的流动性,对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积极的作用。

  追赶银行间市场

  债券市场近几年的发展市场有目共睹,但总的来看,"三分天下、两大阵营"的格局并未改变,但公司债的相对落后已然显现。

  中金公司就认为,新法规进行了多方面的放松和扩容,未来证监会主管的债券产品形式上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的产品已经没有太大区别。审核流程大大简化,审批效率也有望更具竞争力。

  长远来看,新法规的实施将有利于多层次资本融资市场的建立,促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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