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01 09:46:04 来源:上海金山
养老: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保
在谈及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指出,《意见》提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作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杨志明称,从今年7月1日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开始实行。针对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参加城镇职工保险问题,按此前已经发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衔接,主要包括三类情况:
第一,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对于已经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不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努力实现农民工“不管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住房:将分三个层次解决
在回应农民工住房问题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指出,按照《意见》的总要求,将分成三个层次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农民,享受和原市民一样的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服务,也就是把他们完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没有落户,但是已经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满足连续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居住年限等条件的,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逐步享有在居住地住房保障的权利。
第三,对没有落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企业要履行责任,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农民“三权”:充分尊重个人意愿
对于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处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说,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农民进城的过程中,不仅是他们自身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也有一个承受能力的问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就是要让他们进退有路,使推进城镇化的过程更加平顺、和谐。将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全面和均等化,有关进城农民“三权”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也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中小城市倾斜
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中小城市是我国农民工的重要流入地。根据统计,大约有50%以上的外出农民工分布在县级市和地级市。无论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还是促进农民工落户,增强中小城市的吸引力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
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改善中小城市的交通条件。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的要求,到2020年,普通铁路网要覆盖2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快速铁路网要基本覆盖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普通国道要基本覆盖县城,国家高速公路基本覆盖2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二是夯实中小城市的产业基础。要鼓励引导产业项目,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城市布局。只有有了产业,才能稳定和扩大中小城市的就业,也才能使中小城市有吸引力。三是加强中小城市市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