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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间:2016-12-07 09:59:15 来源:中国上海

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