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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业利好 政府将对早期投资机构风险补偿

时间:2016-01-22 16:40:37 来源:

bsp; 第三章 风险补偿的标准

    第九条 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

    第十条 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审核风险补偿项目的补偿金额。

    (三)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和受理风险补偿项目申报。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补偿建议。

    (三)定期向工作小组报告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专业机构参与风险补偿申报项目的评估审核。

    第五章 风险补偿的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风险补偿申请表,并附机构备案登记、项目投资情况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退出或清算情况等材料。

    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投资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审议后形成风险补偿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小组审定的补偿方案和市科委的用款申请,拨付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风险补偿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机构弄虚作假,或与被投资企业合伙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委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风险补偿的项目信息以及补偿资金的编制、使用、监督等情况,由市科委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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