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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发布

时间:2015-11-03 14:05:51 来源:

各有关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品牌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6日
 
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建设工作的要求和《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加强品牌建设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确定专项支持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初审,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或具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益。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聚焦服务于本市品牌培育工作。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国内外市场开拓、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支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加强商标保护的同时,积极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
(三)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已有项目未完成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新项目,不予以受理。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八条(支持标准)
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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