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了许久的个人所得税再掀波澜。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重新界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规定将交通、住房、通讯等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消息刚出,旋即引起不小的震动。
财政部发布的新规到底影响到了谁?又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水平?
“新规只为规范企业财务,并非针对个人”
当财政部的《通知》一经发布,网民便“奇文妙贴”迭出:你的“工资”再次“被增长”了;最妙的“结果”是——统计局的“数字”更“准确”了;最惨的“后果”是——你的工资越来越“少”,“腰包”越来越瘪了。
“为什么财政部的文件一出来大家就会联想到个人所得税。其实财政部的文件并不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是针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文件提出福利费要纳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这是一个财务的处理方式,至于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怎么交个人所得税,还要看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9月份就已经出台了一份《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函》,将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等都纳入了个人薪金范围。在交通补贴的个税征收上,文件规定,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通讯补贴的个税征收上,文件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当时的这份文件被认为是针对大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所做的调整。
目前财政部的这份《通知》,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企业。由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两个文件不到两个月先后出台,将福利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政策层面也就更加“名正言顺”。
“从纳税的角度来看,我国税法早就有要求将个人的福利费纳入税基里征税的相关规定,现在只是重申,并非有提高个税的目的。这个《通知》只是规范了企业的财务管理。” 张斌说。
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对福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意见已经达成一致,但是由于具体征收方式到底是纳入工资总额,按照个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还是按照上述《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函》中规定的方法征收,以及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征税,在财政部的《通知》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文件出台,使得企业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
“财税两部门应尽快统一标准”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感觉到,国税总局的税法规定是这样的,财政部规定又是那样的,而会计方面的规定跟财政、税务的规定又不一样,所以造成了缴纳税费的时候按这个文件执行,而工资管理那部分,可以按那个文件执行。我们也感觉有点乱。”北京某企业财务部主管李先生说。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指出,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规定要缴纳个税。
但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界定上,国税函【2009】3号文却另有规定。
国税总局今年1月4日出台的国税函【2009】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